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国家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产业政策等扶持措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业内人士认为,这将有助于各地各部门加强政策供给,促进各类要素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聚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营造更良好的政策环境,从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共同繁荣。
对外界普遍关心的成员定义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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