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刘虎 摄
曹任任取得前述两部备受舆论关注的影片投资份额后,与代理商寻来的126名投资人签订认购协议,以溢价的方式将份额全部转让。“各投资人取得的影片份额为其出资额占溢价后制作成本总额的比例,待电影上映后可按份额享受投资回报。”
但是曹任任等人的如意算盘落空了。《光天化日》因疫情未能如期上映,加之《90雄兵》因故未开机拍摄,一些投资人开始怀疑项目真实性,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另有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解除合同,并成功返还投资款。
2020年4月3日,曹任任突然主动向上海警方投案,并供述了其涉嫌集资诈骗的事实。至于其自首原因,笔者暂无从得知。
2023年2月17日,曹任任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在上海市宝山区法院一审落槌,其最终获刑十年。曹任任虽然认罪,仍不能接受这一重判结果,选择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服刑期间,或者为争取减刑,曹任任向司法机关检举了“同伙”薛文清、杨晓青等人。薛文清、杨晓青、张夏毅和校华四人由此身陷囹圄。
02
“骗局”
2023年12月29日,宝山区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薛文清、杨晓青、张夏毅和校华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间,薛文清、杨晓青、校华、张夏毅先后结伙曹任任,“以电影投资为名,通过虚增电影制作成本、夸大电影预期收益的方式,以支付高额佣金的方式通过代理商寻找投资人,出售《光天化日》、《90雄兵》二部电影的相应份额,先后与126名被害人签订协议,实施集资诈骗活动。”
《起诉书》称,案涉投资协议金额共计1284万余元,被告人“案发前退还投资人5.5万元,共计造成被害人损失1279万余元。”
宝山区检察院据此认为,薛文清等四人分别结伙或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该案目前正在宝山区法院审理中。
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刘虎 摄
近期,被告人薛文清、杨晓青的家属告诉笔者,检方在该案指控事实的认定上存在严重错误,无论从案件证据,还是从法律依据而言,对薛文清涉嫌集资诈骗的指控“都站不住脚”。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薛文清、杨晓青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高额返佣”模式,通过代理商推广电影投资项目,并以虚增电影制作成本、夸大电影预期收益的方式,诱导投资人认购涉案电影份额,导致投资人遭受损失。
首先,薛文清与杨晓青以杨晓青注册成立的彼听公司为依托,从电影出品方接洽电影份额,然后再转售给下家。二人共同出资400万元,从上海尚孰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了由知名演员沈腾、张雨绮主演的电影《光天化日》3%的份额,后又出资68.34万元从上海星辰大海影业有限公司购买了该影片0.4881%的份额,并在此后将共计3.4881%的影片份额分别溢价转让给了曹任任的览永公司以及浙江暴雨影业有限公司。曹任任的公司除了从彼听公司购买《光天化日》份额之外,还购入了《90雄兵》部分份额。
从这个细节可以看出,投资人的投资款既没有被被告人挥霍,也没有被被告人占为己有。投资款总额为1279万余元,均有着明确的去向,其中560万余元作为返佣支付给了代理商,向彼听公司支付了150万余元购买《光天化日》的份额,向新晴点公司支付了157万余元购买《90雄兵》的份额,案发时被内蒙古警方冻结了103万元,余款尚有200万余元,被用于支付办公场地租赁费、员工工资、曹任任的差旅费以及接待代理商与投资人的费用等。
几个嫌疑人是用自由资金买下了真实存在的电影投资份额,而非用向所谓126名“受害者”融得的钱购买的电影份额,而投资协议上非但没有必定盈利的条款,相反却有着可能存在投资失败的风险提示条款,也没有任何人向投资人表示过一定能够获得超过“本”的价值的收益,更遑论“高额”回报。
如果这样的正常生意——仅因为疫情等原因导致的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上映而被入罪,显然是说不过去的。此外,庭审展示的证据显示,一位投资人在电影未能及时上映后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协议,他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获赔22.2万余元,显然民事解决的路径是可行而且畅通的,为何最后却以刑事手段处理?